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008年5月9日,最高法通过新华社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根据这项解释,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家庭接生员,除了为在家中分娩的产妇进行接生外,不得从事其他医疗行为,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五类情形属于“非法行医”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据此,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改时,新增加了一项罪名——非法行医罪。
修改后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刑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性,因此,最高法院此番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5种具体的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罪责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行医都是犯罪,但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都是非法的。非法行医如果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危害,就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构成犯罪,有三个不同的危害标准和相应的不同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3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最高刑为10年;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在10年以上到15年刑期之间酌定。
前述司法解释,就是将有关标准细化和具体化,以便于司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时更好把握与操作。
“情节严重”的标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什么是“情节严重”,《刑法》第336条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这一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所说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情节严重”实际上有两个标准,一是造成的危害标准,二是即便没有造成危害,但如果一个人非法行医被行政机关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