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伯韬 萧雨林:谁该为大头娃娃事件埋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4
事件回放:劣质奶粉使小艳宏变残
小艳宏是2004年1月出生的。由于母亲没有乳汁喂养他,家人在被告张某处购买“绿元”牌“好宝贝”奶粉供小艳宏食用。过了3个多月,父母发现孩子脑袋偏大,体重也未见增加,双眼出现水肿,将其抱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角膜软化症、营养不良性水肿、营养不良性贫血等症,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在医生的提醒下,小艳宏的父母将奶粉送到市质量检验所检测,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仅为2.1%,是名副其实的伪劣产品。为讨公道,其父母以小艳宏为原告,把销售奶粉的个体户张某与奶粉供应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两审之争:谁该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奶粉是第二被告杨某送货上门的,作为销售者,他不具有专业知识鉴别奶粉真假,自己无任何过错。第二被告杨某则提供证人刘某到庭作证,证实是张某打电话让其从河南批发商唐某处带奶粉给他,杨某认为自己也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是不合格奶粉的销售者,应对原告的伤残后果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原告喂养不当负次要责任。于是依法判定张某赔偿原告费用11多万元的70%,原告自己承担30%。
一审结束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老河口法院在重审期间,应被告张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杨某的证人刘某为被告,之后又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艳宏的伤残后果与食用劣质奶粉有关。被告刘某是杨某的销售人员,其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杨某承担。故张某和杨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70%,剩余30%的责任仍由小艳宏的父母承担因喂养不当且在出现病症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的责任。
对二审的判决结果,小艳宏的父母认为不能弥补孩子遭受的伤害和损失。由于小艳宏经过3次治疗及角膜移植手术,双眼视力一直不能恢复,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何况小艳宏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不具备识别真假商品的能力,承担30%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原告的父母与张某均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继续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仍在于:一是小艳宏出现伤残与购买的奶粉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张某已指明供货方,其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小艳宏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是否应该支持,按什么标准计算?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调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小艳宏医疗费等11万多元的80%,并赔偿小艳宏精神抚慰金1万元。销售商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小艳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小艳宏发病后未及时为其进行治疗,导致三级伤残,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终审结果,原告的代理人并不满意。据介绍,由于小艳宏目前仍在北京接受治疗,所赔数额可能连医药费都不够。原告方将考虑继续提交抗诉申请,希望再能重新审理此案。
■举案说法:愿悲剧不再重演
该“大头娃娃”一案历时三载,暂时告一段落。但小艳宏的遭遇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一个本来健康可爱的小宝宝变成了双目失明的残疾婴儿,从此将与黑暗为伴……”那么,造成悲剧的根源在哪,该案的处理又有哪些启示?
从整个案件中可以发现,围绕小艳宏食用的劣质奶粉,被告只有两个,即奶粉销售者张某和供货商杨某。那么,制造劣质奶粉的厂家到哪去了?严格地说,劣质奶粉的生产者应该负有更大的责任。然而,供货商杨某却不能指明供货的来源。
据小艳宏的代理人介绍,小艳宏食用的奶粉是典型的“三无奶粉”。事发后,原告方根据奶粉包装上的电话和地址查找,发现厂家根本不存在。此案发生在农村,这也再次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敲响了警钟。
如今,由于城市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不少劣质食品正源源不断涌向农村市场,让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所以,有关食品生产及卫生监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市场的监管,为广大农村消费者构筑一道“食品卫生安全网”。
该案导致悲剧的原因,还与农村信息渠道不畅、农民健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有直接关系。所以,法官提醒说,作为消费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各种食品,除了要看是否有食品安全的标志外,一定要向销售方索要发票或单据,一旦发生问题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以便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